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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合院政策法规 本市鼓励购买旧城老宅

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09-02-20
        北京晚报讯(记者 李海霞)由市建委、规划委、文物局共同制定的《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3月1日起实施,《规定》首次明确,为更好地保护和修缮旧城房屋,4类房屋居民必须搬迁,同时,本市还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。
 
  修缮要求
 
  保持原貌“不走样儿”
 
  在房屋保护和修缮方面,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、建筑体量、尺度、形式、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;保存胡同肌理、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;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;房屋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,采取传统做法,保持传统形式等。
 
  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,不得拆除、改建和扩建,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,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,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,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;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;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的,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;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,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;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、建筑体量、尺度、形式、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;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。
 
  修缮费用
 
  保护修缮费用产权人承担
 
  《规定》明确,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;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,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。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。对于私有危险房屋,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,对修缮确有困难的,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。
 
  《规定》特别强调,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的,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房屋修缮、改造,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。
 
  居民疏散
 
  4类房屋居民应搬迁
 
  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政府依法征收,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。
 
  ■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、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、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;
 
  ■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;
 
  ■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,严重影响居住安全,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、简易楼或中式楼;
 
  ■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。
 
 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,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。  
 
  专家解读
 
  不会让旧城成为“富人区”
 
  此次出台的《规定》中明确,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。一位参与《规定》草拟的专家说,这也是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的一个出路。因为,《规定》明确,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,但有一些私房产权人由于种种原因,无法承担这个责任,政府鼓励这类房屋进行交易,使房屋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修缮。
 
  如果鼓励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,会不会让富人挤进来,改变目前的居民构成?这位专家表示,这个担心有些多虑。据这位专家介绍,鼓励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,仅限于私房,占旧城房屋主体的公房是不能买卖的。另外,旧城内多年形成的胡同情、邻里情也是旧城人文保护的一方面,因此,在房屋保护和修缮中,不能引进开发商,大规模建成“富人区”,把这种人情味儿弄没了。
 
  这位专家还强调,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,虽然不会把“富人”大规模引进来,但一定比例的人口疏散还是有必要的。目前,旧城中有一些院落,本身的格局、体量、尺度非常好,但现在全盖上房,没有院子了,人口密度也非常大,一旦发生火灾,一个都跑不出去。院子里盖小房是历史形成的,现在要想一下子解决,不太容易,相对来讲,这比院外的管道铺设、煤改电等市政建设问题难得多。
 
 
(责任编辑:椰子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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